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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费调整!货车>50吨不再按正常装载收费,>49吨属于超载!

发布时间:2019-02-19 11:32|栏目: 政策法规 |浏览次数:

为降低物流运输成本,引导和鼓励运输业户合法装载运输,加强和规范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近日,广西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等联合印发《关于调整广西收费公路载货类汽车计重收费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决定从2019年2月1日起,调整我区载货类汽车计重收费的超限判别标准及计重收费吨位区间。



在载货类汽车计重收费超限判别标准方面:

各车辆类型的最大允许总质量限值调整为

二轴货车18吨

三轴货车25吨(其中三轴汽车列车27吨)

四轴货车31吨(其中四轴汽车列车36吨)

五轴汽车列车43吨

六轴以上(含六轴)汽车列车49吨(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46吨)。



封闭式高速公路和开放式收费公路正常装载的合法运输车辆通行费计费吨位区间:

由原“大于10吨小于等于50吨”调整为“大于10吨小于等于49吨”,同时取消大于50吨按正常装载的合法运输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收费的规定。

调整后,车货总质量大于49吨以上的车辆属于超限运输车辆,在基本费率不变的基础上,10吨至49吨区间吨位的合法装载运输货车通行费成本将有所降低。

经过调整,我区各载货类汽车车辆类型的计重收费超限判别标准将与国家新规定的判别标准相吻合,与治超执法过程中认定的货车超限超载标准基本上统一,与大多数省份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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